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诬告陷害罪案例主要内容如下:
房地产老板服刑期间又查出新罪
身为北京xx餐饮有限公司、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王xx,竟然涉嫌采取私刻公章、伪造商品房预售合同等手段,骗取住房贷款3000余万元,造成国家损失2000多万元。王xx被检察院以贷款诈骗罪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
北京xx餐饮有限公司、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男,41岁,因犯票据诈骗罪于2002年3月被朝阳法院判刑13年)于2000年9月,采取私刻北京cc房地产开发公司印章、伪造《北京xx商品房预售合同书》等手段,编造自己和他人购买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xx住宅小区商品房的事实,骗取中国建设银行石景山支行8笔个人住房贷款共计人民币3094万元,非法占有。至案发,造成损失人民币共计2876万余元。
王xx与北京市xx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xx(男,40岁,因犯票据诈骗罪于2002年3月被朝阳法院判刑14年)于2000年11月至12月间,采取私刻北京中润房地产开发公司印章,伪造《合作建设合同书》、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等虚假手段,虚构个人向北京xx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本市朝阳区芍药居致雅居商品房的事实,先后骗取中国建设银行北京石景山支行24笔个人住房贷款共计人民币1823万元,非法占有。至案发,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724万余元。
王xx还于2003年1月至10月在服刑期间,多次向市公安局内保局捏造李某共同参与了上述贷款诈骗的事实,致使公安机关对李某错误刑事立案。检察院认为,王xx、冯xx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王xx的行为还构成诬告陷害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