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股东资格
更新时间:2012-12-18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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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股东资格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都是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表现,关于出资不到位的股东是否享有股权,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公司法原理,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按照原《公司法》实行的严格法定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股东资格 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都是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表现,关于出资不到位的股东是否享有股权,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公司法原理,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按照原《公司法》实行的严格法定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股东资格
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都是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表现,关于出资不到位的股东是否享有股权,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公司法原理,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按照原《公司法》实行的严格法定资本制,原则上只有全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才会设立成功,出资者才能取得鼓动资格。但是事实上,很多公司注册资金没全部到位也取得了公司的登记;而且,瑕疵出资者也缴纳了一部分出资,并在公司章程中签名,在股东名册记录在案,甚至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股东,所以,不应该否定其股东资格。依据公司法规定,瑕疵出资的股东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所有责任中都没有明确否定瑕疵出资者的鼓动自各。既然其仍有股东身份,有补足出资的义务,就应当承当股东义务享有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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