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现年40岁。据检察机关指控:2000年4月至2001年9月,张xx武汉市政建设监理公司副经理、经理期间,因该国有企业改制,公司欲将国有产权全部出售给公司职工,即授意本公司会计家莲隐匿公司国有资产233万余元不予申报审计,致使武汉中天财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公司的资产评估未能反映隐瞒的国有资产,最终武汉市政建设监理公司依该资产评估进行改制,给国家造成233万余元的国资损失。
期间,张xx为了自己能从公司副经理“位置”上“坐”到“正席”(经理),以及能给公司牟取不当利益和在公司改制等方面获得优惠条件,先后15次以单位名义向俩“上司” 时任武汉市市政建设管理局局长、局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组长的明九斤(后任武汉市城管局局长,已判刑)行贿40.5万元;先后8次向时任武汉市市政建设管理局总工程师、局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副组长颜二茧(后任武汉市水务局副局长,已判刑)行贿15.5万元。
法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