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11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国内首例销售员空投套购巨额彩票案宣判一案
国内首例彩票销售员利用监管漏洞空投套购巨额福利彩票案在江苏省xx市xx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刘xx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2月1日,刘xx与xx县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签订了销售福利彩票协议,承接到“江苏省32090322福利彩票投注站”彩票销售权。2003年12月21日下午,刘xx认为当日销售的彩票还未出现中奖号码,遂利用销售彩票的便利,从彩票投注机上一次性打出15张总金额为55.69万元的彩票,以期中得大奖,然后归还投注金。但中奖号码揭晓后,刘xx仅中奖8320元。刘xx因无法支付巨额彩票投注金企图逃匿,后被公安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xx受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委托,代为销售彩票,其利用销售彩票的职务便利,以不交纳投注金的方式购买彩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彩票市场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对其定罪量刑。
由于此案在司法实践中尚属首例,故xx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定性问题特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日前,最高法院批复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的构成,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这些人如果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规定,应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处理。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经手、主管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私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对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况:(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里所说的“归个人使用”,是指归本人或者交由其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指挪用资金的时间已经超过三个月并且未归还。(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营利活动”,是指用所挪用的资金进行经营或者其他获取利润的行为。至于其是否实际获得利润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违法活动的。这里的“违法活动”是广义的,既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如赌博、嫖娼,也包括犯罪行为,如走私、贩毒等。
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至于其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个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