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任信用社协管员期间,不仅不上交所收取的贷款,还三次冒名从信用社贷款。1月7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曾xx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至200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曾xx被宜春市袁州区信用合作社竹亭信用社聘为协管员。此间,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18户贷款户所偿还的贷款本息共计9.03万元,未上交竹亭信用社,并三次冒用他人名义从竹亭信用社贷款共计2.14万元。上述款项被告人已自己或借用他人,至今尚未退还。
被告人曾xx辩称,被告人没有三次借用他人的身份证贷款。其辩护人称:因被告人曾xx对三次借用他人身份证贷款2.14万元提出异议,所以对具体的金额应当查清;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告人是初犯,有悔罪表现,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xx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至今未予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中曾经承认自己三次借用他人身份证贷款,且有证人证词佐证,对被告人提出的未借用他人身份证贷款的异议不予支持。辩护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对其意见不予采信,故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当庭未表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