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案情简介
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该财务科会计经常不在单位,就将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单位财务公章、法人名章交给董xx,让他单独保管。
2004年8月,董xx为了和朋友聚会,从单位挪用了2000元钱,这是他第一次挪用公款。
直到2009年3月,董xx挪用公款100笔,共计281万余元,其中63万元用于投资生意,218万余元用于日常挥霍、赌博。案发前,董xx归还了85万元。
2006年,董xx交了女朋友小月(化名),小月发现董xx非常大手大脚,便问他钱是哪儿来的,董xx跟小月道出实情。2007年初,小月将董xx挪用公款的事告诉了他父母。董xx向父母承认挪用公款20万元,而此时他实际挪用公款60万。
法律风险与提示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中最为重要的两项罪名。区别在于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还是有归还款项的意愿,并非像贪污罪一样据为己有,而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是,即便有些挪用公款行为是不得已,比如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认为暂时挪用公款可以神不知鬼不觉,但是如果超出三个月或者用于营利等符合某些法定条件,即为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