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
2、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
3、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4、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5、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6、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7、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8、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
1、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
2、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3、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4、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5、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6、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7、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下列情形不适用缓刑:
1、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2、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3、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
4、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或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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