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非法集资类犯罪分析及防范措施

更新时间:2016-08-12 16: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非法集资大家肯定不陌生,这是P2P从业者最容易涉及的行为。本文仅就非法集资达到一定的数量和金额而构成犯罪后主要可能涉及的两类犯罪展开分析,第一类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二类是集资诈骗罪。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P2P平台非法集资类犯罪分析及防范措施。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P2P平台的发展也呈现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特点,诈骗、体现困难甚至跑路事件屡见不鲜。

  一、P2P非法集资类犯罪分析

  就非法集资犯罪而言,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主要模式有以下几种:

  1、借款人直接借款模式。即借款人通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房地产、股票、债权等投资,而P2P平台没有尽到审慎核查的义务,不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帮助借款人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平台没有接受资金,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P2P平台自融模式。主要是指P2P平台设立者或运营商在自己的网络借贷平台上通过虚构交易、增加借款数额等方式发布虚假借款信息以获取投资者资金,然后将获得资金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在这种模式下,P2P平台仅仅是非法集资活动的伪装形式,没有改变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性质。如在2014年名噪一时的“东方创投案”中,被告人邓某、李某某等采用的既为这种模式,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在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自由地产物业投资、借旧还新,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

  3、P2P平台资金池模式。指的是平台利用对资金有管理权限的便利条件,采取发布虚假标的、设置特殊理财项目的方式提前聚拢资金,或者擅自改变借款的期限、金额以实现资金和项目的“错位”,归集一定数量的资金形成“资金池”,然后用以出借或者投资甚至卷款潜逃。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四要素,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以及社会不特定性。

  实践中P2P平台是否构成犯罪可以主要从这四个方面加以界定:

  其一,以P2P平台是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便擅自开展集资活动以界定其“非法性”;

  其二,以P2P平台是否通过互联网、电视、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相关集资业务以界定其“公开性”;

  其三,以P2P平台是否承诺高收益向投资人还本付息以界定其“利诱性”;

  其四,以P2P平台是否针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以界定其“不特定性”。

  当然,以上界定更多的是基于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角度分析,而对于P2P从业者及投资人来说,如何有效的区分和辨别P2P平台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成为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在此给大家提供一个较为简单的办法:看平台是否设立了资金池。

  一般来说,没有设立资金池的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况较少,实践中仅就平台明知借款人提供的项目是编造的假项目而继续帮助其融资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这里通过案例来说明。

  二、P2P平台从业人员如何防范非法集资类犯罪风险?

  对于如何防范刑事犯罪风险,这里不仅仅是针对P2P行业,还包括现在非常火爆的互联网理财及一些线下理财门店。根据我们经办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不同,笔者分三个主体来谈:第一层是股东及核心高管即决策层;第二层是中高层管理人员即业务执行层;第三层是底层工作人员。

  第一层:股东及核心高管即决策层

  对于这个层面的人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创新金融模式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不要触碰监管及法律红线。不触碰的前提是了解相关的监管文件和法律边界。这里面分两种,一是违规,二是违法。违规指的是违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的规定,这里主要是违反相关的监管条例、规定。违规面临的是行政处罚,情节轻一点的通常是罚款、整改,如果情节严重则可能会导致相关业务被关闭。

  这些都会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严重的甚至影响整个企业生存。违法指的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是最严重的法律后果。目前平台涉及到非法集资的案件,法院一般不会判定为单位犯罪,而是直接判定为主要责任人,也就是我们所谓的决策层人员个人犯罪行为,重则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轻则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对于一些想正规经营的P2P还有其他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人来说,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键在于不形成资金池以及形成资金池以后坚决清偿债务。在经营过程中严守四要素:不向社会公开宣传项目内容,不承诺保本保息,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只要做到这三不中的一个,构成该罪的风险就小很多。其次是做到公司账目合规,严格资金存管。

  最后就这个层面的人员而言,除了积极学习、咨询专业人士业务的合规性并始终秉持合规经营的宗旨外,更主要的是提高修养,革除自己心中诸如“一夜暴富”、“轻易发财”等魔鬼。

  第二层:中层管理人员即业务执行层

  在大量的案件中,这类的人员涉案人数最多。如果中高层执行人员对其所从事的业务有违法认识,且在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业务是违法的情况后仍然继续帮助高管从事非法集资的行为,则一般会判定为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共犯。但在我们接触的案例中也有一些中高层管理人员比如一些人力资源、行政、媒体推广层面的中高层管理者,他们对公司的核心运营情况,如项目是否真实或者相关财务数据根本接触不到,所以对自己从事的业务的违法性并没有清楚的认识,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也会被判定为非法集资类犯罪呢?由于这类人员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因此不会被判定为集资诈骗罪,但是否会被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还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

  下面结合我们的辩护策略给大家做一个分享:牛某系一家全国性大型P2P平台上海分公司的推广部经理,上海分公司成立半年后入职,负责公司业务推广工作,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在该案中,我们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异议,故考虑从量刑上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我们对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本案当事人存在一定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本案的法定量刑情节只有一个,即被告人牛某属于从犯。原因在于:

  1、从职务级别上看,牛某属于分公司管理人员。只是负责总公司及分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宣传推广工作,宣传工具也仅限于公司统一印制的宣传页,没有接触任何投资人的投资款,对投资款无任何支配权,也不知道投资款的去向和用途。

  2、牛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牛某系上海分公司成立后入职,彼时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经成立且业务规模很大,其所从事职位只是顶替前任的工作,即以解释宣传页的方式给投资人介绍公司产品、期限、收益率等,牛某没有参加投资人的组织、召集工作,也没有以个人名义诱导、哄骗投资人进行投资。

  本案的酌定量刑情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牛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低。牛某在入职时并没有意识到“某宝”在从事非法集资行为,自己也没有获取非法收入的故意,再结合牛某从入职到案发,除了工资奖金之外没有获取到任何非法收入,因此牛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低。

  2、牛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牛某不但没有逃逸,而且积极协助警方在第一时间通知投资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希望尽可能减少客户的损失。

  3、牛某之前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观点,我们提出了对牛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基本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因此对于这个层面的人员而言,需要做的事情是收集好相关证据,在得知自己可能涉及到非法集资类犯罪时,应该咨询专业律师看看自己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相关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或减免处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等,并做好相关证据保存,以便在被判定为非法集资类犯罪时可以减轻相关刑罚。

  第三层:底层工作人员

  对于底层的工作人员,如普通职工(除非是一些了解真实交易数据的财务人员),一般不会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他们接触不到公司的核心信息,也不清楚公司是否在从事违法的行为。在涉及非法集资的平台里的好多员工也是受害者,有的平台拖欠员工工资并要求员工投资自己公司的产品,有的则是被蒙在鼓里自愿投资的,往往在公司资金链断裂,经侦找上门来后才恍然大悟,不仅连投资的钱血本无归,在公司资金链断裂后,连合法的工资也要不回。对这类人员的建议是在入职前仔细考察入职平台,如果感觉到公司承诺的薪水和自己的付出明显不符合市场行情,则需要谨慎对待。当初“某宝”以高薪为诱饵招聘了大量不知情的小白,在事发后,很多人不仅连拿不到当时承诺的高薪(有的即使拿到了,也被当成赃款被要求退回),还被卷入刑事诉讼的风波。

  最后简单总结一下,无论是P2P平台老板,还是其他从业人员工均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关键的问题点在于“资金池”以及资金去留,牢牢守住这两个点也就守住了刑事犯罪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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