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中如何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更新时间:2016-02-02 14: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具有非法募集资金的性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归还存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二者易发生混淆,本期法信干货根据法律依据、典型案例和权威观点,来说明司法实践中该如何对二罪名进行区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相关案例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虚构了主要的客观事实 ——阳松均等集资诈骗案

  【本案要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均是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行为,并具有相似的行为表现方式,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虚构了主要的客观事实。在司法实践中,要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证据分析、判断,从而准确定性。

  案号:(2007)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84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2010年第12期

  2.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 ——吴顺陆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以向亲友集资为名,实质上希望或者放任亲友向社会介绍,通过亲友间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不影响其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认定;以口头方式发布、传播集资信息,以达到通过口口相传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目的,符合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本质特征;行为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只对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以集资诈骗罪定性处罚。对于之前实施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其他犯罪的,应按相关犯罪处理,并实行数罪并罚。

  案号:(2011)浙刑二终字第80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2012年第2期

  专家观点

  1.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一种非法集资的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1)侵犯的对象不同。集资诈骗罪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2)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以诈骗的方法去非法聚集资金,表现为诈骗方法与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统一。诈骗行为属于方法行为,其是为非法集资这一目的行为服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以存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虽可采用欺骗的方法进行,但不是必备的条件之一。

  (3)犯罪的目的不同。 集资诈骗罪的目的是为了将所非法募集到的集资资金据为己有,即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其不具有占有的目的意图。如果出于占有的故意采取以存款的形式骗取他人存款的,应构成集资诈骗罪。为了营利,是指将所聚集的资金用于一些诸如生产投资、高利放贷等生产或服务的经营活动。

  (4)侵犯的客体不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集资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即为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管理制度。行为人出于营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经营的亏损,即使无法给存款人还本付息,亦不能认定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因此无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摘自《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作者:张军,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

  2.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第一,犯罪的目的不同。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犯罪的行为不同。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则不以使用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

  第三,侵犯的客体不同。非法集资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侵犯的客体在一般情况下主要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当然,在有些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无法兑现其在吸收公众存款时的承诺,甚至给投资人、存款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但是,这种损失与直接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不同的。

  第四,侵犯的对象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众的资金,而非法集资犯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众的资金,也可以是其他的单位、组织的资金。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5版),作者:郎胜,法律出版社2011年出版)

  3.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本区别之认定

  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都以非法集资为外在的表现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

  (1)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而后者的目的则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盈利,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这是两罪最本质的区别。

  (2)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虽有非法集资的共同外在表现形式,但具体实施方法也有根本不同。前者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而后者则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尤其是在吸收存款或募集资金的目的行为上并不遮掩盈利的意图。

  (3)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侵犯了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当然在有些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无法兑现其在吸收公众存款时的承诺,甚至给投资人、存款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但是,这种损失与行为人目的就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不同的。

  (摘自《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高憬宏、杨万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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