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辩方作无罪辩护

更新时间:2013-03-21 14: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2月2日下午2时许,深圳市xx区法院三楼刑事审判厅,中国证券市场的元老级人物、原xx证券总裁阚xx走上了被告席。坐在他身旁的,是同案另一名被告——原xx证券董事长刘xx。两人被xx区检察院控以操纵证券交易...

  2月2日下午2时许,深圳市xx区法院三楼刑事审判厅,中国证券市场的“元老级”人物、原xx证券总裁阚xx走上了被告席。

  坐在他身旁的,是同案另一名被告——原xx证券董事长刘xx。两人被xx区检察院控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主要罪状是连续大量买入、自买自卖哈飞股份(行情,资讯)(上海交易所代码:600038)。

  阚、刘二人均在2006年3月初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同时被捕的还有原xx证券另一任总裁郭元先。在被捕11个月之后,郭元先被免于起诉,阚、刘二人则被控上法庭。

  二人被捕时,xx证券已经不复存在:这家全国最大的证券公司因挪用巨额客户保证金、操纵市场,于2004年1月2日被行政托管,一年后被正式关闭。至2005年9月,其证券类资产被建银投资收购,重组为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xx证券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阚xx、刘xx被捕,是中国处置违规券商以来第一次追究最高管理层刑事责任。在法庭旁听席上落座的20余人,多为被告的亲朋。辩方作无罪辩护,控辩双方分歧明显。

  操纵股价控罪

  检方指控,2000年12月18日哈飞股份在上交所上市后,xx证券及下属华德资产管理公司(下称华德公司)、上海天发投资公司(下称天发公司)违反《证券法》关于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的规定,陆续在上海、深圳、南京、北京等25个城市45家证券营业部以法人或自然人名义,开设了 289个资金账户,下挂1611个股东账户;自2000年12月至2004年1月间,分仓买卖哈飞股份,操纵股价。

  刘xx自2000年12月至2002年1月期间,先后担任xx证券总裁、董事长。据起诉书,其任职期间,与原xx证券副总裁孙田志(已另案判决)等人组织、领导公司成员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大量买卖哈飞股份;并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或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交易,影响哈飞股份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从而达到控制、操纵哈飞股份股价的目的。

  检方指出,2000年12月28日、2001年1月17日,由刘xx批准,xx证券分别划拨4.5亿元和2.5亿元资金至xx证券自营总部,用于哈飞股份等几只“重点股票”的投资。至2001年10月31日,xx证券控制的上述相关账户合计持有哈飞股份数量,首次超过其流通盘的50%。

  阚xx,自2002年6月至2003年12月期间担任xx证券总裁。起诉书称,阚任总裁期间,为使公司重仓持有的哈飞股份股价不致大幅下跌,又继续组织、领导公司成员加大投资,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投资风险,致使xx证券所持哈飞股份数量持续上升。xx证券采用自买自卖手段操纵哈飞股份比例超过60%的时段,主要集中在阚任职的2003年3月至2003年10月间。[page]

  两大操纵手段

  起诉书称,xx证券操纵哈飞股份交易价格的具体行为表现有二。

  其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大量买卖哈飞股份。

  自2000年12月18日起,xx证券参与操纵哈飞股份的1611个股东账户开始大批买入哈飞股份,当日合计持仓量占哈飞股份流通盘的 7.04%;2001年4月20日,合计持有哈飞股份首次超过总股本的5%,达5.35%;2002年11月11日,合计持有哈飞股份首次超过总股本的 30%,达到30.15%;2003年9月8日,合计持股哈飞股份市值达到最高,为21亿多元;2003年10月8日,持股哈飞股份数量达到最高,占流通盘的85.07%;2003年12月17日,买入哈飞股份金额达7500多万元,为单日买入最高值。

  截至2004年1月2日,xx证券累计交易哈飞股份动用资金达151亿多元。

  其二,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2000年12月18日至2004年1月2日,xx证券自买自卖哈飞股份占同期该股票总交易量的32.17%;其中在2003年6月24日,发生单日最大自买自卖量,占当日哈飞股份总交易量的92.24%。上述期间,发生股东账户间自买自卖交易日为569日,占哈飞股份期间交易日723日的比重为78.7%。

  自哈飞股份上市日至2004年1月2日的总共723个交易日内,xx证券控制的1611个股东账户在660个交易日都进行了交易,其中在655个交易日对价格产生过影响。自哈飞股份上市日至2003年9月8日,股份最高涨幅为119.7%,而同期上证综合指数下跌30.1%。

  非罪辩护

  针对检方的上述指控,刘xx在法庭陈述时称,他任职期间对哈飞股份的买卖并不知情,主要由当时xx证券主管自营业务的副总裁孙田志负责投资。阚xx亦表示,其上任之初几个月里,对哈飞股份的投资实情并不了解。

  公诉人则认为,xx证券操纵哈飞股份股价长达三年之久,动用资金累计逾百亿元,刘、阚二人作为公司最高决策层,对此重大投资决策竟然不知情,显然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而且很多证据都证明二人参与了决策。

  阚xx律师陶武平指出,起诉书令阚xx为另外两个犯罪单位——华德公司和天发公司的操纵股价罪承担刑事责任是错误的。华德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为xx证券控股子公司,控股比例为90%;天发公司则非xx证券下属公司,两者之间毫无投资关联关系。

  陶武平认为,xx证券、华德公司、天发公司是三个独立法人,即使华德公司与xx证券有“母子关系”,也应各自承担刑事责任,母公司不能在承担自己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另行承担子公司的刑事责任,且单位犯罪并无“共同犯罪”之说。据此,阚xx并无在华德公司、天发公司的任何身份,检方令其个人承担华德公司、天发公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犯罪责任于法无据,属于“代人受过”。[page]

  然而公诉方认为,共同犯罪有两个要求,即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无论单位和个人,只要有这两点,都应以共同犯罪论处。现有资料表明,华德、天发两公司的所有资金和主要业务骨干均来自xx证券,实际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是共同犯罪的当然结果。

  辩方还称,2002年6月21日,阚xx受深圳市政府之托,“临危受命”担任xx证券总裁;到任之前,xx证券已危机四伏,实际亏损已达23亿元,资金链濒于断裂。如今起诉阚xx,犹如让一名消防队员去承担放火责任,对其是不公平的。

  当天庭审历时四小时,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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