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关系

更新时间:2012-12-18 17: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案情】犯罪嫌疑人童某,在担任某村委会书记期间,于2002年2月未经村委会研究,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本村村委会集体款3万元借给他人使用,于2003年10月归还。2008年1月20日,犯罪嫌疑人童某被立案侦查。【审判】法院审理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童某之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案情】犯罪嫌疑人童某,在担任某村委会书记期间,于2002年2月未经村委会研究,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本村村委会集体款3万元借给他人使用,于2003年10月归还。2008年1月20日,犯罪嫌疑人童某被立案侦查

  【审判】法院审理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童某之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理由是,犯罪嫌疑人童某挪用行为发生在2002年2月,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挪用资金数额较大的追诉时效是五年,犯罪嫌疑人童某之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应以犯罪论处。

  【分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是挪用资金罪是继续犯还是状态犯,通过下面的分析就可得出结论:

  一、继续犯的含义及其特征

  所谓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不间断的持续状态的犯罪。刑法第89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非法拘禁罪、窝藏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继续犯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也就是说,从主观上看,继续犯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从客观上看,继续犯只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且这一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同一的。如果行为人在一定的时间内针对不同的对象实施相同的行为,则不是继续犯。

  第二,犯罪行为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的状态。例如,非法拘禁罪,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是一拘禁就释放的,其非法拘禁的行为需要持续一段时间。不过,各种犯罪构成继续犯的时间长度,要从该犯罪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犯罪行为与犯罪造成的不法状态(犯罪行为使犯罪客体遭受侵害的状态)同时继续。这是继续犯重要的特征。继续犯实施的犯罪行为往往一经实施,犯罪造成的不法状态即犯罪客体遭受侵害的状态已经形成。犯罪行为的继续,也就意味着犯罪不法状态的继续。可以说,两者同时发生,而什么时侯犯罪行为结束了,不法状态也就结束了,因此,也是同时结束。

  二、状态犯的含义及其特征

  所谓状态犯,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仍在继续。状态犯的典型特征是:属于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先行结束、不法状态单独继续着。例如,盗窃犯将他人的财物窃回家,盗窃行为已经结束,但盗窃行为所造成的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的不法状态在该财物返回受害人前,始终处于继续状态中。[page]

  三、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关系

  继续犯与状态犯,虽然都有不法状态的继续,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继续犯的不法状态从犯罪实行时就已产生,而状态犯的不法状态产生于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犯罪不法状态同时处在继续状态中,状态犯仅仅是犯罪的不法状态的继续。

  四、挪用资金罪属于状态犯

  综上所述,挪用资金罪不符合继续犯的特征,应属状态犯。因为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其犯罪行为即已经完成。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说挪用资金罪是继续犯,则挪用资金不退还的,其行为永远不会过追诉时效。显然,这与立法原意是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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