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说多依据是否具有共同故意来把握共犯的认定。
罪责原理的延伸:反对客观归罪,意味着:
(1)没有罪过不构成犯罪。
(2)故意的责任重于过失的责任。
(3)即使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行为人也仅对有故意的危害事实承担故意罪责。在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仅对本人具有故意的危害事实承担故意罪责,对其他人超出故意范围的危害事实不负故意罪责。因此认定共犯及其罪责,要点把握有无共同犯罪的故意。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这里要注意准确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具体而言,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后两种情况可称之为单位共同犯罪,对其处理既要根据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要考虑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各国立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可谓五花八门,但从采用的分类标准上看,却不外乎两种:
1、分工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进行分类。
分为:(1)正犯;(2)教唆犯;(3)帮助犯;(4)组织犯。
2、作用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分类。
分为:(1)主犯;(2)从犯;(3)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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