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中止标准条件有哪些?关于这一问题,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招摇撞骗罪中止标准条件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招摇撞骗罪的中止: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二、招摇撞骗罪怎么认定
1、招摇撞骗罪的罪与非罪
要区分招摇撞骗罪的罪与非罪,首先要搞清楚本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结果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从《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文义来看,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并不要求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条文中的“情节严重”属于量刑情节,和犯罪构成无关,因此,招摇撞骗罪应属于行为犯。但是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如果行为人偶尔一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且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而给予治安处罚。
2、“非法利益”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招摇撞骗的犯罪行为,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但“非法利益”具体指什么,《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没有规定,也无相关司法解释界定。司法实践中认为“非法利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性利益,包括货币,财物等一切具有财产性特征的利益;
(2)非财产性利益,包括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获取的非法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荣誉待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弄女性等非财产利益。行为人获取这些非法利益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形象受损害,正常工作秩序受扰乱,应按招摇撞骗罪处罚。
3、关于招摇撞骗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量刑考虑的因素之一。《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情节严重”,大多由司法解释进一步界定“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但是对于招摇撞骗罪的“情节严重”,却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界定标准,这使得实践中如何认定该罪的“情节严重”争议较大。实践中从以下几个因素来认定该罪犯罪行为是否“情节严重”:
(1)骗取的财物数额大小。对此,可以参照诈骗罪的司法解释的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
(2)招摇撞骗的次数。对此,可以参照盗窃、抢夺罪、卖淫嫖娼罪中的司法解释关于情节严重的“多次”的规定,至少为三次以上。即行为人实施招摇撞骗三次或者三次以上者为情节严重。
(3)造成的后果。以对他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造成损害大小来认定,结合群众一般的心理接受程度,以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较严重的后果认定为“情节严重”。
上文就是找法网小编对于招摇撞骗罪中止标准条件有哪些的相关解答,招摇撞骗罪共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针对冒充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一部分是针对冒充军警人员的,对于后者的处罚更为严重。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需要可以致电咨询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