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男性纳入性犯罪对象的法律分析 

更新时间:2015-08-04 09: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据现代人权的理念以及保护公民权益的法治理念,男性有不被强迫为或者不为性行为的性权益自应是现代法治国家予以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男性也应享有性自主权。那么将男性纳入性犯罪对象在法律上有着怎样的考量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

  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刑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也重申了公民权益的重要性。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及我国立法进展的相对滞后,根据现行法律对于公民享有之权利尚未一一详细归纳之,甚至未能对公民权益的外延做出一个准确的界定。

  依据现代人权的理念以及保护公民权益的法治理念,男性有不被强迫为或者不为性行为的性权益自应是现代法治国家予以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即男性也应享有性自主权。但是基于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当年满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在遭受到性侵害的时候难以获得刑法的保护,难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制度上的空白也使得学界争论不休,让司法实践中男性遭受性侵害时面临“定罪失之过重,无罪失之过轻”的困局。本文试图从探析将男性纳入性犯罪对象范围的必要性入手,就解决这一困境的提出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大量侵害男性性权益的案件不时涌现

  案例:2010年5月9日深夜,一名42岁的男保安将保安宿舍里的另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最终被北京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

  该案例中值得思考的问题有:

  1、男性与男性之间的肛交、鸡奸行为是否够成传统意义上的强奸?

  2、如果犯罪嫌疑人未至被害人轻伤,我们又如何在该案中实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

  3、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害人是否公平?对被告人是否公正?

  不论是我国的刑法规定还是从传统性文化而言本案被告对被害人的行为都暂时不能构成“强奸”,传统性文化将性交称之为“男女之事”,现行刑法也明确将强奸罪限定在了异性之间,而且将男性排除在了受害者之外。

  若本案被害人是女性,则被告人刑期应在3年以上,却由于性别差异,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以及所受刑罚均发生了质变。因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对妇女进行奸淫中导致被害人受伤甚至死亡的,往往仍以强奸罪定罪致伤或致死仅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而不像本案中作为定罪的证据来考虑。

  因此,上述案例的发生以及判决在当前的刑事法律体系下是“依法判案”,但是却存在:对被害人而言遭此奇耻大辱被告人竟能凭法律庇护获此小惩,肯定略欠公正;对被告人而言不够成强奸罪,却被判刑,对被告人而言又有失公平。

  最终上述判决也是人民法院在实践中权衡利弊后给法律尊严的一种保护,对“打击犯罪,保卫人权”的一个回应,对当事人的一个交待。

  根据近年来反自然性行为的研究:被告人为满足自身的性欲望而违反被害人(不分性别)意愿的情形下强行同被害人发生反自然性交行为极大的损害了被害人的性权益,伤害了其性羞耻心里,应以强奸论处。

  这种研究及研究结果对于刑法的发展以及打击新形势下的犯罪是大有裨益的,也完全支持将对男性的猥亵、性侮辱、“强奸”(含鸡奸、肛交、口交)等行为纳入性犯罪的范畴予以规制,因为这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先决条件。

  近年来各大新闻媒体的报道反映出了男性性权益遭到侵害案件不断发生的客观事实。根据当前司法实践,我们只需了解该类侵害案件发生的大概更要便可以预测到绝大多数侵害人最终将有的得意笑容乃至“无辜”的表情。原因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金科玉律般存在的刑法基本原则,严禁类推的刑法思想客观上纵容了尚未入罪的不法行为的滋生,侵害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这就是社会转型期现行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不同步导致的“定罪失之过重,无罪失之过轻”两难情形,也使得司法实践在面对这种情况时束手无策。

男性 性犯罪

  二、男性可能遭受到的性犯罪行为的界定及可能存在形式或种类

  纵观国内外主流观点,刑法对于涉性犯罪的罪名规定按其侵害的法益可以分为两类:风俗犯和人身犯。性侵害是需要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加以某种行为方能达到其侵犯的目的,因此,按照犯罪目的对侵害男性性权益的犯罪行为进行划分尚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法。

  第一,他人以满足自身性欲望为目的而实施的侵害男性性权益的犯罪行为。

  以强奸为例,传统观点认为男性主要可能遭受到的强奸行为至少存在以下两种:

  1、女性有可能通过暴力、胁迫或者欺骗等其他手段违背男性的意愿同男性发生性行为;

  2、男同性恋者可能会对男性性权力的造成侵害。可以说是其从犯罪主体方面对男性可能遭受到的性侵犯行为的一个概括,这种概括方式虽然从嫌疑人的性别方面而言应该是完整的,但是其显然并不科学。

  笔者认为将上述两种情况归纳为“他人以满足自身性欲望为目的而实施的侵害男性性权益的犯罪行为”比较完整。因为,前述这些主体不论是采取何种手段、何种方式无论侵害人同被害男性性交与否,但目的都是为了达到满足自身性欲望。

  第二,他人不以满足自身性欲望为目的而实施的违背男性自身意愿侵害男性性权益的不法行为。指以满足自身性欲以外的其他目的和无目的而肆意施行的侵害男性性权益的行为。

  在一般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加以特定行为侵害被害人的性权益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望。但是,在某些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性权益侵害也可能是为了泄愤、报复或者羞辱被害人而已,甚至无明确目的的肆意发泄而已。例如,加害人只是为了羞辱、报复被害人而随意施行的猥亵行为,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表演或者强迫被害人观看他人性交的行为,抑或者强迫男性赤身裸体的在公众场合示众等就很难认定加害人是为了满足自身的性欲望。

  但是这种行为并不因为缺少满足加害人性欲望而减轻了对被害人性权益侵害程度及后果。此种不以目的论的规定,在我国刑法早已存在:刑法条文中规定的强奸罪、猥亵、侮辱妇女罪均是行为犯,只要有相应行为就够成犯罪。

  通过上述对男性可能遭受到的性侵害行为,我们不难得出对于男性的性侵害行为有以下特点:

  1、犯罪主体的多样性;

  2、侵害方式、犯罪手段的多样性,以“强奸”为例包括女性对男性进行侵犯的自然性交方式和男性之间的反自然性交方式;

  3、侵害目的的复杂性;四、侵害客体的特殊性,侵害的是男性性自主权、性羞耻等性权益。

  因此,可将侵害男性性权益的犯罪行为界定为犯罪嫌疑人采用暴力、欺骗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意愿使男性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并侵害了男性性自主权益的犯罪行为。

  三、“定罪失之过重,无罪失之过轻”的尴尬现状成因分析

  面对愈演愈烈的侵害男性性权益的犯罪行为国家当然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打击。要对这类犯罪行为加以打击、惩罚,就必须先探究导致现行法律体系下打击侵害男性性权益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面临 “定罪失之过重,无罪失之过轻”现状形成的原因。

  (一)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

  1、《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解释在规定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的时候习惯性的忽视男性性权益的保护。

  我国刑法在规定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同时将被害人限定为女性,而将男性排除在外;规定猥亵儿童罪可以有效保护保护14周岁以下的儿童利益,但是却没有顾及到十四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性权益保护。如果说十四周岁以上的女孩可由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加一保护,但是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男性的权益又如何保护则成了我国现行法律的一个空白之处。现行《刑法》中对男性性权益保护略有关系的仅有传播性病罪和侮辱罪,但是在日益复杂的案件面前法律将是异常的苍白无力。

  2、严格意义上的成文法的约束导致司法实践上的被动

  从法系角度而言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而不是一个判例法国家。二者最大的区别之一在于,前者的法官只能依据已有的法律对已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判,而不能向后者的法官能在案件审理中创造法律,更不能向英美法系的法官采用自由心证。

  随着人权思想的深入人心,法官在面对男性性权益遭受侵害的时候却无法从成文法律中寻找到合理的根据更不能依据心证或创造法律来捍卫被害人的利益。因此法官依法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或以其他罪名宣告被害人有罪的背后却是现行不完善法律制度对犯罪嫌疑人的“纵容”和“偏袒”,本质是对被害人极大的不公平,也是对法律的一种“亵渎”,是对公平正义的“嘲讽”。

  (二)传统思想的束缚、制肘及现代性文化的冲击

  1、传统思想对于男性性权益保护的固有排斥

  在古代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将“性”称之为“床第之私”、“男女之事”,通过一个“私”字可以看出中国人骨子里对性的态度:含蓄、隐秘;对性的认识:限于异性之间。在中国传统文化熏陶下形成的“羞耻”性文化是连女性遭受到性侵害都难以启齿事情,因此在传统思想禁锢下的中国社会无法想象会有男性将自身遭受的性侵害诉诸公堂,来捍卫男性的权益。从传统角度而言,受辱男子给人的第一映像不是委屈而是懦弱的表现,这与传统社会要求的男子汉大丈夫顶天立地的形象截然相反、格格不入,这就形成了不论是文化层面不能接受男性遭受性侵害的基础。

  2、现代性文化冲击及传统思想禁锢崩塌

  由于受到传统文化、道德风俗的影响,被称为“床第之私”的“男女之事”,是无法想象同性性行为的,因此男性与男性之间的性行为为社会所不齿,必将遭到社会的谴责和鄙夷。因此同性之间的自愿性行为自是比较罕见更不用提非自愿的同性之间的反自然性行为,如鸡奸、口交、肛交等。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社会性观念的变化以及社会对性行为的包容性不断增大。随着社会发展的性犯罪手段也不断“进步”,这一客观事实早已将刑法理论上的性犯罪的内容予以极大丰富。国外不少国家关于“强奸”等性犯罪的定义早已超越了传统认知就是明证。

  通过上述两个方面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中国社会已经形成了男性不可能遭受到性侵害的共识。这也就解释了几千年来传统社会对男性性权益遭受侵害时习惯性忽视的深层次社会基础。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74854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儿子没钱葬母扔河里了警察说污辱尸体
有此罪名,但本案件应不构成侮辱尸体罪!
法律案例分析
故意杀人罪,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明知B可能溺死却放任结果的发生。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法律案例分析
您好,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
租用铺面,签订合同后发现面积不一致,合同上写的100平方米,是否构成违约!
建议双方协商处理。一般以建筑面积(而非套内面积)
身份证小八岁,怎么改
你好,建议出示相关证明去户籍管理部门更改
重庆询问律师需要哪些费用
重庆民事案件律师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10000元;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10
深圳公寓到期40年后怎么解决
一般是自动延期,你可以具体询问产权方
江西抚州的伤残十级的护理费该多少?
工伤十级护理费的标准根据职工是否具有自理能力以及工资水平确定,具体如下:1、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护理费;2、大部分生活不能
成都车辆年检周末可以去吗
一般的市车辆年检地点周末是不会受理年检业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