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某酒后驾驶一辆越野车搭乘刘某(喝酒)行至某路段,因超车与张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刮擦,王某怕交警处罚,加速往前行驶。张某开车去追,至某路口堵车,王某只好停车,张某追上后,与车上乘客唐某下车与越野车上的王某及刘某拉扯推打,后唐某晕倒在地,当场死亡。尸检鉴定:唐某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导致心源性猝死,法医根据案情分析,情绪激动、剧烈活动等为诱因。
【意见分歧】
第一种观点:意外事件,原因:王某、刘某只是与唐某发生了推打,没有对唐造成实际伤害,也不知道唐某患有心脏病,唐某的死亡是由于心脏病导致,所以王、刘二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属意外事件。
第二种观点:过失致人死亡,原因:王、刘二人虽未对唐某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但在推打过程中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对唐某所造成的实际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预见了轻信能够避免,由此导致后果发生,应当认定过失致人死亡。
【案件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原因是:
(1)王某、刘某对唐某的死亡主观上存在过错,而意外事件须行为人主观没有罪过。王某酒后驾驶汽车与张某汽车发生刮擦,后二人与张某、唐某发生推打,整个过程中王某、刘某主观上都存在过错,是整个事件的起因。如果没有王某的酒后驾车,那么接下来的系列事情都不可能发生。酒驾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显然对这一行为,王某主观上属故意。发生刮擦后驾车逃跑,与张某、唐某发生推打,也是故意而为之。因此,二人主观存在过错。
(2)唐某的死亡与王某、刘某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唐某的死亡原因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导致心源性猝死,并非由于王某、刘某的推打所致。这涉及刑法理论中介入因素能否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问题。本案中在王某、刘某的推打与唐某的死亡之间介入因素是心脏病。按照刑法理论,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中断或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于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介入因素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则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先行行为同危害结果的因果联系并未切断。本案中,唐某心脏病突发,于当时同王某、刘某推打,情绪激动等诱因关系密切,所以因果关系没有被切断。王某、刘某的行为与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王某、刘某对唐某的死亡法律上付有预见的义务,也具有能够预见的能力。王某、刘某违法过错在先,发生刮擦后也负有选择合理方式处理矛盾的义务,比如通过认错、协商赔偿等方式合理解决问题,其二人没有选择正确方式而是采取了激化矛盾的推打方式,就应当预见到这种行为可能给受害人带来的后果。所以,二人法律上具有应当预见的义务。同时,作为正常成年人来讲,具有正常人的认知能力,也具有能够预见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