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更新时间:2012-12-18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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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二者虽然是一字之差,但行为性质以及危害性相差很大。区别的地方也较多,如主体范围不同,抢劫罪的主体已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可。而抢夺罪主体只有已满16周岁以上的人,侵犯的客体也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与抢夺罪最大的区别之处在于行为方式不同,抢劫罪采用的
二者虽然是一字之差,但行为性质以及危害性相差很大。区别的地方也较多,如主体范围不同,
抢劫罪的主体已满14周岁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者即可。而
抢夺罪主体只有已满16周岁以上的人,侵犯的客体也不完全相同。
抢劫罪与抢夺罪最大的区别之处在于行为方式不同,抢劫罪采用的是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知或者不能反抗的强制手段占有财物;而抢夺罪则是乘被害人不备而夺取。如果由于用力过猛意外地给被害人造成伤害的,仍构成抢夺罪,其与抢劫罪中暴力的根本区别在于:其力是用在财物上,而抢劫的力是用在被害人的身上,作用在于使被害人为避免身体伤害而放弃反抗或者无力反抗。
但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应以抢劫罪论处。根据上述
司法解释,“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以及
其他能致人伤亡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对此的认定,也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结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分析。如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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