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动机中已含有目标指向,人的行为就是受这一"目标指向"支配的,而被实现的"目的结果"不过是"目标指向"的外化。根据"指向-行动-目的"的逻辑进程,我们可以从外化的、可观察的"目的结果"往回推测,从而判断出其动机指向。具体而言: 1.分析犯罪动机的自发性或诱发性。 犯罪动机的自发性,是指某一犯罪行为系犯罪者主动的、有预谋、有准备的所为。引起犯罪行为的原因主观性强于客观性,具有这种动机指向的人即使无明显在外在诱因或刺激也必然犯罪。如:入室盗窃、谋杀、抢劫银行等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侵害的目标较为准确,犯罪活动方式周密,手段完整。可以通过犯罪现场遗留痕迹的多少,犯罪时间、地点恰当的选择,犯罪工具有事先准备等情况进行判断。由此,可进一步分析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特征:有较好的智力活动,能够根据外界情况调节自己的行为,避人耳目地从事犯罪活动,这种人主观具有犯罪的倾向性,他们即使从未被发现、未被抓捕过,作案也绝不会一次罢手;有的还会具有一定的犯罪前科。 犯罪动机的诱发性。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突然,无明显的预谋 痕迹,或者有明显的外来刺激,引起犯罪行为的客观性因素明显(当然,这并不排除行为人主观方面已具有某种恶心和品性等)。如:与陌生人先争吵、后伤害(或致死)的案件;嫖娼过程中意外地发现对方带有巨款而起谋害之心;不轨少年看淫秽录像后,躁动不安引发的奸幼或拦路强奸案件等。具体表现为,犯罪目标的不确定性,犯罪的时间或地点选择的不恰当性等。若进一步分析犯罪人心理方面的特征:这种人大多具有某种劣习。性格粗鲁,行为任性,缺乏理智,平时已有明显的不轨行为,性格粗鲁,行为任性,缺乏理智,平时已有明显的不轨行为倾向;有的还具有酗酒习惯等。 二.分析犯罪动机的具体性或泛化性。 分析犯罪动机的具体性和泛化性,对于我们分析犯罪人的心理状态、犯罪类型具有重要的意义。 犯罪动机的具体性,是指犯罪行为的指向性或针对性明显,犯罪侵害的系列对象具有明显的共性特征和规律性。如:某些人室盗窃案,选择目标非常明确,例如:有这样两起盗窃财会室案,一起是将出纳员办公桌的三个抽屉同时撬开,为找保险柜的钥匙。乍看起来,来者似乎不知钥匙在哪一个抽屉,看似像不知情况的外来人员盗窃;另一起则是只撬开出纳桌子装有钥匙的抽屉,看似像知情的内盗。但是,从室内的足迹看,前者是进门后直奔出纳员的桌子;后者则在室内有来回的足迹。显然,前者故意撬开所有抽屉是故意掩盖自己的知情;而后者虽然寻找准确,却曾在室内徘徊过,说明他并不知情。他之所以撬抽屉非常准确,因为他是一个惯犯,他凭作案经验在每个抽屉下用手指垫过,从而判断出钥匙在哪个抽屉里。这两起案件中,足迹更表明犯罪动机的具体性。 通过"犯罪指向的准确与否"我们完全可以判断出作案人的某些特征。如:是否只选择"肥户"或企事业的财会部位进行盗窃;是否只选择一种类型的人作案:像外来人员、过路司机、推销人员等,如果具有选择性,就可断定作案人的目标具有规律性和针对性。一般而言,犯罪目标具体者,或许是熟悉者作案,或许是有犯罪经验的惯盗作案,或许与犯罪者自己的某种经历、某种犯罪信念有关。显然,这类作案者头脑清醒、对作案目标有选择,对作案结果有准备,其性格是固执的,手段是狡猾的。 [p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