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疑罪从无案件国家赔偿的司法理念

更新时间:2012-12-18 19: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论文提要:对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案件应否给予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产生很大分歧。不仅在司法理念上持有不同观点,而且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对此又分别作出应予赔偿和不予赔偿两个截然相反的司法解释,造成执法标准

  论文提要:

  对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案件应否给予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产生很大分歧。不仅在司法理念上持有不同观点,而且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对此又分别作出应予赔偿和不予赔偿两个截然相反的司法解释,造成执法标准不一,处理结果相左的现象,直接影响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本文将对适用疑罪从无原则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案件给予国家赔偿,符合现代司法理念进行论证,同时对进一步完善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案件国家赔偿制度提出几点构想。

  一、问题的提出

  《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案件,国家应否给予赔偿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最高法院曾作出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案件国家应予赔偿的司法解释;相反,最高检察院也作出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检察院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以赔偿请求人孙某请求国家赔偿为例,赔偿请求人孙某因涉嫌侵吞学校公款,被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尔后,人民检察院又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孙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据此,孙某以错误逮捕赔偿为由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两级检察院在法定期间内均未作出答复,孙某遂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法院作出了应予赔偿决定。赔偿决定生效一个月后,检察院未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却又对几年前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重新进行复查,并作出“原(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随后其上级检察院也以本院曾作出的对孙某批准逮捕决定无违法侵权事实存在,不予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刑事赔偿确认书,并以此拒绝履行生效赔偿决定,至今长达两年迟迟不予支付赔偿金。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宣告无罪不等于没有证据证明公民有犯罪事实,一旦定罪证据充分仍可对其起诉,所以,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属于错误逮捕,不能认定是违法行使职权,不给予国家赔偿也不违反赔偿法的规定。最高法院持不同观点,认为:既然认定某公民犯罪证据不足,并以此作出不起诉决定,说明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该公民有犯罪事实,因此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就是对错误逮捕的确认,属于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因此应予国家赔偿。对此问题的争议不仅是理解和认识的不同,而且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结果,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因为赔与不赔直接关系当事人权益的保障,直接关系国家赔偿原则、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是否体现了宪法精神,是否体现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是否符合现代司法理念。

  二、对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的案件给予国家赔偿符合现代司法理念

  现代司法理念是反映司法职能特有性质和司法活动特有规律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活动的精神指导,也是法治社会中人们的共同信仰和追求。它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观念,包括司法公正、司法中立、审判独立、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司法效率、司法文明、司法尊严、司法正义、司法程序、司法廉洁等[1].对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案件给予国家赔偿完全符合现代司法理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体现了人权观念

  疑罪从无原则是1996年修订的新刑法和新刑诉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的价值取向是强调不冤枉无辜的人,但有可能会放纵有罪的人。与疑罪从有、疑罪从轻原则价值取向强调的不能放过有罪的人,但同时可能会冤枉无辜的人相比是司法理念突破性进步。

  1996年新修正的《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162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1996年新修订的《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明文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宪法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基本精神。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权利”。

  疑罪从无原则要求,在审判中如果不能认定其有罪,就应认定其无罪,也称“无罪推定”原则。在法治国家中,法治必然以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遵循个人生命与自由的价值是最宝贵的准则。法国著名法学家卢梭认为,自由与平等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的幸福。[2]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对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人给予国家赔偿,符合疑罪从无原则的基本精神,符合保护人权、尊重人权的法治观念。现代司法理念之所以立足于尊重人权、保护人权,制度设定着眼于保障人权,就是为了限制权力机关滥用职权,避免司法机关随意确定一个公民有罪,也是对人身自由权给予的特殊保护。

  (二)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

  虽然《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的案件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但从宪法赋予公民“有权依法取得赔偿权利”的精神以及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对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公民给予国家赔偿,是以此来弥补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造成的损失。《国家赔偿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以立法形式体现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宪法精神,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是“迟来的公正也是不公正,这种不公正是司法权造成的,他给受害人及公众心理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3]

  卢梭认为,“主权虽是绝对的,不受法律限制的,但主权归属于人民,国家、政府以及官吏不是主权的领有者,它(他)们必须执行和遵守人民制定的法律并接受法律的制约,违法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

  法国著名学者狄骥指出:“法律上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国家也须受法律的限制。国家主权命令说的不足取,不但因其可攻击点太多,而且也与法学上的最重要原则过于相反”。[5][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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