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
更新时间:2012-12-18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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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
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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