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缓刑的法律后果
更新时间:2012-12-18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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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刑法第449条的规定,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被宣告战时缓刑的犯罪军人,在缓刑期间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
根据刑法第449条的规定,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
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
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
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被宣告战时缓刑的犯罪军人,在缓刑期间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这就是战时缓刑的法律后果,这也是战时缓刑与一般缓刑的根本区别之所在。一般缓刑,如果缓刑考验期间不具备缓刑撤销条件,则原判刑罚不再
执行,而原判所认定的犯罪仍然存在。而在战时缓刑的情况下,如果确有立功表现,则不仅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且不以犯罪论处,即原判认定的犯罪也不复存在。由此可见,战时缓刑的法律后果更为宽大,以作为对戴罪立功的犯罪军人的一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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