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应当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及时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到,接受监督管理。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将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典型案例:
2007年9月30日,蕲春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李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李峰被法院交付公安机关执行。为方便监管,当年10月初,蕲春县公安局将李峰交付其户籍所在的刘河派出所执行监管。
可不知何故,自2008年4月开始,李峰一直不按规定到刘河派出所报到,该所虽多方组织寻找,但一直不知其去向。
鉴于李峰被判缓刑后,不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报到并接受监管,且脱管一年以上,其行为已严重违犯了国家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十分严重。该县公安局书面向原判人民法院建议撤销对李峰的缓刑。
2008年11月18日,蕲春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罪犯李峰在被宣告缓刑后,脱管时间长达一年以上,其行为严重违法,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公安机关的建议应予采纳。
接到法院裁决后,该县公安机关迅速采取侦查手段,很快锁定李峰去向,并将其擒获。李峰已被公安机关送往看守所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