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更新时间:2012-12-18 18: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
(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5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合审判长任职条件的法官担任。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三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第四条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第五条 合议庭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四)评议案件;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七)制作裁判文书;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判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
  (二)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五)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七)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八)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九)对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情况负责;
  (十)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
  第八条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有关司法礼仪的要求。
  第九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十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 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表决,以口头表决的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十二条 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但是对于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拟判处死刑的;
  (二)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三)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四)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十三条 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第十四条 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一般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制作。但是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的评议意见与合议庭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明显分歧的,也可以由其他合议庭成员制作裁判文书。
  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
  第十六条 院长、庭长可以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但是不得改变合议庭的评议结论。
  第十七条 院长、庭长在审核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裁判文书过程中,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同时应当对要求复议的问题及理由提出书面意见。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79235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丈夫死后没有离婚,是否与其他男人同居多年?
法律分析:没有离婚和别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是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
我骑着电瓶车撞上了一位68岁的老人,小腿侧骨折,我大概要赔多少钱。
车祸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
盐城修建房子该怎么样算补偿
法律分析:1.房屋补偿费,也就是房子本身的补偿。2.装饰装潢补偿,也就是室内外装修补偿、像吊顶、地板、包门窗、墙纸、涂料、墙砖、吊灯、洗手池、马桶、灶台等等。3
张掖修建房子如何给补偿
房屋拆除的补偿如下:1、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2、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3、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4、
我有个纠纷在通海县,需要通海县律师处理?
你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属于经济经营欠款几十万由长沙市法院判决了就是执行不了。线要不回。不知怎么操作。请指教!?
首先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债务人不配合,接着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做出生效裁判后,债务人仍不还钱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