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监督能采取哪些调查手段

更新时间:2013-01-09 10: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1996年刑事诉讼法新增加规定?熑嗣窦觳煸憾怨?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但在立案监督工作中如何将调查工作与刑事侦查手段相区别,是进行立案监督工作必须解决的问题。Rq7广东刑事辩护网Rq7广东刑事辩护网立案监督

  1996年刑事诉讼法新增加规定?熑嗣窦觳煸憾怨?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但在立案监督工作中如何将调查工作与刑事侦查手段相区别,是进行立案监督工作必须解决的问题。

  立 案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一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办理立案监督案件要先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然 后通过必要的调查核实后,才通知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但在司法实践中,立案监督中的调查工作与刑事侦查手段容易混淆,以致影响到立案监督工作的正常 开展。

  一、在运用立案监督调查手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在立案监督实践中对于如何运用调查手段存在两种极端倾向:一是未能大胆运用一切可行的调查手段开展调查工作;二是在调查中贸然采用侦查措施。

  立 案监督中所进行的调查活动可以采用哪些调查手段,目前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 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中,不得进行侦查,但可以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所依据的有 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司法实践中对侦查中的专门调查措施,如勘验、鉴定等是否可以采用普遍存在疑虑,使得在立案监督的调查中,有的地方担心超越职 权不敢大胆运用各种调查手段,应该作司法鉴定而没及时作司法鉴定,应该通过查询方式调查的没有查询等,导致立案监督工作难以深入。

  另一方 面,个别地方由于不清楚“调查”与“侦查”的界限,或者无视两者的区别,在立案监督的调查中走向另一个极端,贸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留置、监视居住等 手段,有的为了达到立案监督的目的,甚至不顾及是否违纪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还有的在立案监督的调查活动中采用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措施,使立 案监督的调查工作走入误区。

  二、对立案监督中调查手段的理解

  立案监督中的调查活动应与侦查活动一样同属于司法调查,同时亦应该是一种专门调查。否则,对有些案件的调查就不能有效、深入地进行下去。但究竟可以采用哪些调查手段,而采取的调查手段又不侵犯侦查权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应该先搞清立案监督中的调查工作与刑事侦查的区别。

  笔者认为,立案监督中的调查工作与刑事侦查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二者的目的和意义不同。刑事侦查活动的目的是收集证据、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具有证明和确认犯罪的实体意义,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和前提。检察机关开展的立案监督活动是为了纠正侦查机关在立案阶段的违法行为。

  2.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刑事侦查的对象是已立案后的犯罪事件,而立案监督中调查活动的对象是侦查机关有案未立的违法事件。

  3.通过刑事侦查取得的材料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而通过立案监督中的调查工作取得材料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4. 刑事侦查是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的紧密结合,立案监督中的调查工作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刑事侦查中的专门调查工作与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密不可分,专门 调查工作是基础、是重点,强制性措施是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的保障。而立案监督中调查工作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前的一项活动,是不能使用任何强制性措施的。

  三、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的区别

  强 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都有强制的性质,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主要表现在:1.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强制性措施包含强制措施。强制性措施除了包含刑诉法规定的 五种强制措施之外,还包括强制检查、搜查、扣押等。2.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可以在侦查、公诉、审判中采用,但多数是在侦查阶段采用。 强制性措施是为了保障侦查中专门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除了五种强制措施以外,其他强制性措施一般只在侦查中采用。

  四、实践中正确运用立案监督调查手段的有关问题

  实 践中,一些犯罪案件通过一般调查研究,如走访知情人、调查受害人等即可认定是否达到立案要求。但很多时候犯罪分子进行犯罪的手段往往是隐蔽狡诈的,他们可 能采用各种手段制造假象、掩盖犯罪、转移视线,有些犯罪案件往往与其他事件相互交织,一时难辨真假,因此在立案监督的调查活动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复杂多样 的问题,仅凭一枝笔、两条腿的调查走访是找不到答案的。为及时、准确地找到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在立案监督工作中我们完全可以充 分运用各种合法的调查方法和手段,大胆灵活地采取询问、查询、辨认、勘验、检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方法开展立案监督中的调查活动。

  当 然,在立案监督的调查活动中充分采用各种调查手段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不能超出调查的权限范围。在调查活动中,除了不能采用刑诉法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之外,搜查、扣押、强制检查等带有强制性的措施也不能采用。应强调,凡是涉及限制干扰他人人身、民主、财产权益的调查手 段,均需避免采用。由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往往涉及使用强制措施,就是即便不采用强制措施,也会暴露调查意图,可能造成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前段时间犯罪嫌疑人潜 逃、毁灭证据或作狡辩准备,给将来的侦查工作带来困难,因此在立案监督的调查中,也不能采用讯问的手段。有些案件,在侦查阶段需要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我们 在立案监督的调查中可以采取其他调查方法获取证明材料。如在侦查阶段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电报的,我们可通过查询的手段进行调查,当然这要注意策略和 方法,尤其要注意保密。总之,在立案监督的调查中,只有首先保证了调查手段的合法性,才能保证立案监督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也才能使被监督者心悦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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