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更新时间:2012-12-18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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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对于轻微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公安机关管束和公众监督下限制其一定自由的一种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具体来说,就是县或县级市的公安局以及大中城市所辖区、县的公安分局。在司法实践中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对于轻微
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公安机关管束和公众监督下限制其一定自由的一种
刑罚。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管 制的
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具体来说,就是县或县级市的公安局以及大中城市所辖区、县的公安分局。在司法实践中,负责
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指派所属的公安派出 所或者是公安特派员以及有关单位的保卫组织,依靠治安保卫委员会
执行。
执行机关应当向
管制犯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罪犯的
犯罪事实,
管制的起始日 期,同时宣布
管制犯在
刑罚执行期间必须遵守刑法的规定。根据刑法第34条,这些规定包括:(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
执行机关批准, 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3)按照
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
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 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
执行机关批准。 LgS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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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管制刑期届满,
执行机关应当向本人及有关单位和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
管制,同时 发给本人解除
管制通知书。
管制又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的,还应当同时宣布恢复行使政治权利。对于在
管制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或者发现
犯罪人有漏罪未判的,
执行机 关应按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LgS广东刑事辩护网
剥夺权利是指剥夺罪犯一定时期或终生公民权利的一种
刑罚。剥夺的权利范围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公职的权利;担任军职的权利;享有各种荣誉称号的权利及其他权利。 LgS广东刑事辩护网
剥夺权利刑的
执行程序是:判决生效后,由法院将判决书副本发给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或有监督权的其他机关,由他们负责监督
执行。其刑期起算有两种情况:作为主刑时,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作为附加刑时,从主刑
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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