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天津某综合执法队与地方物业工作人员在对小区开展卫生清理工作时,对居住在该小区内的居民张某(57岁)进行清理,在进行杂物清理期间张某对其清理工作进行阻拦。物业工作人员李某遂对张某实施推搡、拖拽等殴打行为。
接到群众举报后,公安机关对李某依法传唤,李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当地公安局对李某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随意殴打他人可能造成犯罪,情节严重者或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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