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担保期限届满了吗?
1.《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1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可见,你与债权人的担保合同中关于保证期间是无效的,根据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限应至2009年3月12日止
2.《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你与债权人没有约定担保方式,那么就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中对方只须在保证期间内(即2010年3月12日之前,包括9月12日当天)向你主张保证责任即可,无须向一般保证责任那样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综上所述,如果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话,债权人有权利要求法院判你承担担保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