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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规则

国际保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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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8-29 17:07:23
国际保理规则第一条,参加国际保付代理业务的有关方为:供应商:对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出具发票的一方,其应收账款已被出口保理公司叙作保理业务。业务人:对由提供货物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一方。出口保理商:在类似意图的协议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叙作保理业务的一方。进口保理商:同意代收供应商以发票表示的并过户给出口保理商之应收账款的一方,... 更多

  国际保理规则第一条,参加国际保付代理业务的有关方为:供应商:对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出具发票的一方,其应收账款已被出口保理公司叙作保理业务。业务人:对由提供货物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一方。出口保理商:在类似意图的协议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叙作保理业务的一方。进口保理商:同意代收供应商以发票表示的并过户给出口保理商之应收账款的一方,根据本惯例,进口保理商对过户给他的并已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必须付款。国际保理规则第二条,(1)倘若在申请仲裁时双方均为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成员,则在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之间产生的与国际保理业务有关的一切争端均应按照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仲裁规则进行解决。(2)如在申请仲裁时仅一方为国际保理商联合会成员,但另一方无异议时,一切争端也可如此解决。(3)该裁决将是终局性的和具有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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