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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政策

公积金提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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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8-29 15:29:02
公积金提取政策,《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公积金提取政策,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更多

  公积金提取政策,《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公积金提取政策,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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