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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公约

国际保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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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8-29 14:49:20
国际保理公约中的保理定义:保理系指卖方或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国际保理公约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1)贸易融资。出口商可运用保理业务向买方提供无追索权的、手续简便的贸易融资,... 更多

  国际保理公约中的保理定义:保理系指卖方或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国际保理公约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1)贸易融资。出口商可运用保理业务向买方提供无追索权的、手续简便的贸易融资,出口商出售货物后可以获得80%的预付款融资和100%的贴现融资。(2)销售分帐户管理。在出口人叙做保理业务后,保理商会根据出口人的要求,定期、不定期的向其提供关于应收帐款的回收情况、逾期帐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及对帐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出口人进行销售管理。(3)应收帐款的催收。保理商一般都有专业人员和专职律师处理帐款的追收,并且保理商还会根据应收帐款的逾期时间采取信函通知、打电话、上门催款及采取法律手段等。(4)信用风险控制与坏帐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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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找法说法
  • 我国参加的三大禁毒国际公约分别是:《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以及《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当前国际社会所共同遵循的三大国际禁毒公约,分别在1961年、1971年和1988年由联合国牵头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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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加入的三大禁毒国际公约分别是:《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我国1985年通过的,1988年12月20日我国签署《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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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加入的三大国际禁毒公约分别是:《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禁毒是指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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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目前已加入的禁毒国际公约包括以下三个公约:《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以及《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这三个公约分别缔结于1961年、1971年和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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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理合同是诺成合同,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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