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审批流程、限制条件?
1、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并不是没日没夜地工作。
3、审批程序:
(一)申请。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以及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是省工商局的企业将需要提交的资料送省劳动保障厅(有上级主管单位或集团公司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单位或集团公司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门)。
(二)审批。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实际需要,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和劳动者应当对审查工作予以配合,据实提供材料。
(三)批复。同意单位某特殊岗位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函复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