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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假

难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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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8-29 10:03:36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难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地方政策对于难产假的具体规定。2013年5月24日省法制办公示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修订送审稿)》透露的信息支出,在... 更多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难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地方政策对于难产假的具体规定。2013年5月24日省法制办公示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修订送审稿)》透露的信息支出,在基本产假98天之外,难产的广东女职工增加30天产假。比国家规定的难产假增加15天产假,又多了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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