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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条件

经济适用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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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8-23 09:14:56
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 更多

  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已婚(含未满35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申请家庭(2人及以上)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属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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