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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

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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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7-31 11:46:29
我国1994年《仲裁法》第13条是这样规定仲裁员的资格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工作内容:1、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2、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进行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与事实有关的调查;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4、... 更多

  我国1994年《仲裁法》第13条是这样规定仲裁员的资格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工作内容:1、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2、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进行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与事实有关的调查;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4、对正义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5、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6、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7、案件处理终结时,填报《结案审批表》;8、及时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9、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10、对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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