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级有何标准
为便于对医疗事故作出实事求是的处理,现将医疗事故的级别划分如下: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二、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三、三级医疗事故
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
2.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
3.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
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
5.食道损伤,吞咽困难。
6.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
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
8.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的。
9.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但基本可持坚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
1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
12.缺失任何一手两指及其掌骨。
13.前臂强直。
14.肩关节、腕、髋、膝、踝等任何之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15.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或中立位活动度小于10℃。
16.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1.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
2.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要新实施手术的。
3.开错手术病人、手术部位或脏器,造成组织、器械较大创伤的。
4.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
5.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几点说明
1.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1)听力检查宜用电测定器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人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阈值。
(2)语音听力减退未达30分贝的,应属于听力基本正常。
(3)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
(较好耳的语音听力减退×5上标+,较差耳的语音听力减退×1)除以6。
如计算结果,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属于听力明显减退。
2.鉴定视力障碍的方法:
视力(指远距视力)经用镜片纠正达到正常或接近正常视力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正常力,最好矫正视0.8以上为正常视力范围,0.4~0.8为接近正常视力,视力障碍分级下见表:
视力障碍
盲标准:
采用一九七三年世界卫生组织测定、一九七九年第二届全国眼科学术会议同意采用的盲目标准。凡无眼球,视力记为无光感。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3.各种损伤必须由过失所致,不包括治疗并发症及疾病自然转归所致。
4.本标准各项所例,仅临床常见或比较常见者,难以穷尽所有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如遇未被包括者,可参照本标准确定。
5.本标准仅供内部掌握使用,不对群众公布。在试行中不断总结经验加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