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和借款合同的区别

更新时间:2019-12-08 02:56: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看判决书判其他被告承担责任,就直接向其他被告要钱。如有需要请联系我。
  • 借款和入股的区别
    你好,入股可以分红并承担亏损,借款没有增值和亏损
  • 请问2018年金融借款合同中的罚息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罚息,仍然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 金融借款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怎么判断?
    你好,金融借款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形: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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