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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医药费垫付

交通事故医药费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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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8-22 15:06:5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进行交通事故医药费垫付或者全部抢救费... 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进行交通事故医药费垫付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关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进行交通事故医疗费垫付须具备以下条件:1、由交警出椐医疗费垫付通知书;2、抢救费用已经产生,医院必须提供医疗费清单和发票;3、符合国务院颁布的《交通事故创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出险当地的医疗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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