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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禁用词

广告法禁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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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7-19 17:16:52
新广告法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新广告法禁用词由原来的49条增加到了75条,增加了33条,删除了3条,还修改了37条。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所以这里的禁用词就是国歌、军歌等的歌词。广告法禁用词包括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得。使用“国家级”、“... 更多

  新广告法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新广告法禁用词由原来的49条增加到了75条,增加了33条,删除了3条,还修改了37条。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所以这里的禁用词就是国歌、军歌等的歌词。广告法禁用词包括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广告词也是不能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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