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是非法拘禁罪吗?
谢谢大家的关心。3月25号就要开庭了。
自当事人被捕后,晋州市检察院于07年3月份以非法拘禁罪起诉到晋州人民法院,但法院却迟迟不开庭审理,好不容易等到5月13日第一次开庭,还被死者家属搅闹未果。第二次开庭是在6月12日,但却至今未作判决。在这一阶段,公检法三家反复几次将该案案卷推来推去,都是在临界超期羁押时作的一些动作。去年10月底,他们又用异地管辖的花招,把此案转到藁城市(为晋州附近一县级市),时至今日藁城市法院也未开庭审理。一副院长说:“法律有明文规定,开过庭的案件不准异地管辖,所以我们准备退回晋州法院。”这样一来,案子在藁城白白耽误了四个多月,再退回晋州后又不知再等多久。这不是执法者们在制造“合法”的超期羁押又是什么呢?既然法律有明确规定,那么当初这些法官们是依据什么作出异地管辖的决定呢?是晋州法院为达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而隐瞒开庭事实?还是其中有见不得人的权钱交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