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年检时告知不知道企业在哪,工商部门有责任吗?
大丰律师刘兴红: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地震灾区截至9月30日)。登记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九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