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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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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1-16 11:4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此时需要向上级检察院报送不起诉意见书。... 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此时需要向上级检察院报送不起诉意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相对不起诉:(一)一人犯数罪的;(二)犯罪嫌疑人有脱逃行为或者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的;(三)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而从犯已被提起公诉或者已被判处刑罚的;(四)共同犯罪中的同案犯,一并起诉、审理更为适宜的;(五)犯罪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证据,逃避或者对抗侦查的;(六)因犯罪行为给国家或者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有严重政治影响的;(七)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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