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偿还顺序的问题,法律高手进
先还余某的钱。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对债务的清偿,以这样的顺序进行:有抵押的,先偿还抵押权人;都有抵押的,按照抵押的时间顺序清偿。王某即使11年取得了保权(抵押权),也在余某之后。王某虽然债务在先,但清偿要在余某之后。要注意的是房屋抵押以在房管部门登记为准,如果余某取得保权后未登记,而王某登记了抵押权,则王某有优先受偿权。如果二人均未登记,则仍先偿还余某。附:《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