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费由商业保险支付,交通事故中双方同等
1、如果你所说的商业险是人身意外险,那么该险种属于民法自治领域的范畴,应当遵循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作为人身意外险,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被保险人出现意外后,进行相应的理赔;即使存在所谓的再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不能的情况,才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该条款属于免除自己义务的条款,没有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也是属于无效条款;因此如果保险公司拒赔,可以以保险合同为由起诉处理;
2、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非个人主要责任的,属于工伤;员工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3、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意外险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险种,不重复部分可以同时取得。
法条参考: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