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于自卫伤人、罪名重吗?双方医药费如何负担
你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请注意:发生的互殴、聚众斗殴、械斗等行为,由于双方都是为了侵犯对方,而不是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没有防卫者与侵害者之分,都无权实行正当防卫,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而不是正当防卫,不管谁先动手伤害对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敌意,构成犯罪的,都应负刑事责任,但是互相殴斗的一方主动退让,不愿再殴斗,而另一方却紧追不停,继续行凶的,这时,主动退让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结合本案,你兄弟只是在你的要求下与你的工友谈他扬言要对你报仇的事,而去到宿舍被你工友打的情况不属于相互斗殴的情况。
我认为此案像余天才律师说的那样,要分析当时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