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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办理

遗嘱公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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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7-05 14:56:57
遗嘱公证办理指的是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公证办理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立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立遗嘱的当事人必须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更多

  遗嘱公证办理指的是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公证办理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立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立遗嘱的当事人必须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生命垂危时立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公证员对遗嘱有保密义务.进行遗嘱公证,可向立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处分其财产,对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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