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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责任

法定代表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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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7-13 11:15:36
法定代表人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责任有:1、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 更多

  法定代表人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责任有:1、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2、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罚款、拘留。《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其他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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