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证的问题
你好,你姐夫的担保行为是个人行为,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即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或称家庭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形成从本质上讲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者说家庭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由此,可以清楚的看出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主要考虑两个因素,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而本案中你姐夫的担保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显然没有从中获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为了日常家事。
本案中,除非债权人(即要求还钱并到法院起诉那个人)能够举证证明,你姐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你姐夫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否则不发生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你姐夫的担保行为是个人行为,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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