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地三十条可能产生的歧义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本条的意思就是说如果道路或者指示标志出现问题了,道路交通养护部门要及时修理,交通部门要及时疏导交通,协调交通,保证市民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