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代理合同纠纷。
合同条款的第五条:承租房屋内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卫生费、治安费、有线电视费、,自乙方入住之日至租约期满迁出之日都有乙方承担。如有拖欠应尽快交清,拖欠一个月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直至收回住房。
情况:3月18日签署的租房合同,3月27 查的水表,由于没有人告知我们查水表,我们就没有在家,所以水表没有查成,中介以拖欠水费超过一个月为理由,让我们搬走并交纳违约金,5月27日才收到中介以5月15日署名的搬家通知。30号不搬出去强行收房。
疑问:
1中介是否有权利规定我们与自来水公司之间的协议(水费单子)。
2什么叫拖欠?多少日不交水费才能在法律上说是拖欠?
3如果和中介公司的条款合法,那他是否有告知的义务,何时,何地,如何交水费。
4如果自来水公司没有通过有效途径把水费单子交到我们住户手里,我们是否应该没有拖欠的责任。
5如果没有告知我们几号查水费,是否应该不应认定是我们的责任
谢谢两位律师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