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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期限

保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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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7-09 16:54:37
保全是对他人财产的一种限制性行为,这种限制性行为不可能永久存在。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1、保全的期限是与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关的,在实践中,有的案件已经结束,但保全措施因为某种原因没有解除,保全期限可以限制司法任意性。2、在实践中,某一财产可能会被多次查封,如在前查封的法院怠于处分财产,查封在后的法院可以在在前查封失效后或得财产处分权。任何权力... 更多

  保全是对他人财产的一种限制性行为,这种限制性行为不可能永久存在。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1、保全的期限是与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关的,在实践中,有的案件已经结束,但保全措施因为某种原因没有解除,保全期限可以限制司法任意性。2、在实践中,某一财产可能会被多次查封,如在前查封的法院怠于处分财产,查封在后的法院可以在在前查封失效后或得财产处分权。任何权力都有限制,保全期限是对司法任意性的一个限制。保全期限根据《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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