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是怎样的
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如下: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定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该条款规定了格式条款订立规则,对制定方设定了一定的义务,如果格式条款不公平或是制定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或是拒绝说明的,该条款均视为未订立。 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情况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该条规定格式条款如有合同无效情形、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情形以及提供制定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的,该格式条款均无效。 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定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对于该条款的理解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是指应该以订约方合理的理解进行解释; 其次,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该作对条款制定方不利的解释; 最后如果格式条款和普通条款规定不一致的,则采用普通条款的规定。 。